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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合同无效(西城区法院判决书)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9:17:0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西行初字第9x号
原告李xx,女,84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x号x楼xl门xxx号。
原告梁xx,女,56岁,汉族,北京市xx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李xx。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孙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xx,男,58岁,汉族,北京电力xx总厂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李xx。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林x,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x,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xx,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干部。
第三人梁xx,女,53岁,汉族,xxxxxxx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xx街北口xx小区xx楼x门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男,58岁,汉族,北京市xx机械xx厂退休工人,住址同第三人梁xx。
委托代理人张xx,女,27岁,汉族,北京市西城区xxx小学教师,住址同第三人梁xx。
原告李xx、梁xx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5日、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征、王xx,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之委托代理人王x、白xx,第三人梁xx之委托代理人张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7年12月,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名称为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将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号公房x间的承租人由梁xx变更为梁xx。原告李xx、梁xx不服该变更行为,诉至法院。
原告李xx、梁xx诉称,原告李xx十几年一直独自居住在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x号,梁xx一直具有此房屋正式户籍。梁xx背着李xx和梁xx,采取欺骗手段,将李xx的房屋承租权篡改成她自己。2003年12月13日,梁xx同样欺骗李xx和梁xx,独吞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6万元。此后,我们找到第三人索要拆迁款均遭拒绝。现我们起诉,要求撤销房管部门与第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区政府辩称,梁xx去世后,原告同第三人一家一直在诉争的房屋内生活,变更承租人一事原告理应知道,现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1997年变更租赁合同是依据规定办理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梁xx称,梁xx一直同原告李xx共同生活,变更承租人一事是在征得李xx同意的前提下办理的。原告李xx的起诉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房屋租金变动通知单,以证明换房和租金交纳的情况。
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真武庙第x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证明,证明原告李xx长期独居在诉争房屋内。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原告二人的户口在诉争的房屋内,第三人的户口是在1986年6月才迁入,而变更行为是在1987年,该变更行为不符合租赁合同变更的要求。
3、景xx、乌xx的证言,证明原告李xx长年独自居住。
庭审中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变更租赁合同时的收费收据、房租交纳凭证,证明变更行为是合法的,第三人一直履行着交纳房屋租金的义务。
庭审质证时,对于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证明作用,原告有异议,认为通知单只是被告内部的工作记录,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第三人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作用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l的证明作用有异议,认为证明上所述地址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地址不一致;第三人对该证据的证明作用有异议,认为原告李xx不是独居,第三人同原告李xx一直共同生活;对证据2的证明作用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作用被告及第三人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被告对该证据的证明作用无异议。
庭审后,法院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真武庙第xx区居民委员会及邻居刘xx、陈xx取得联系,了解原告及第三人在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x号房屋的居住情况。居委会答复:2000年居委会委员改选过,对于2000年以后的事情我们是清楚的,以前的事情可以同邻居了解。李xx的生活是由居委会和邻居照顾,老人长年独自在此居住,梁xx不在此居住。关于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号房屋和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门x号房屋是否为同一处房屋时,居委会答复:是同一处房屋,在房管所登记x楼x单元x号,在派出所登记为x楼x门x号,居委会出证明时是以派出所登记的地址为准的。关于证人乌xx、景xx是否为此地的住户时,答复是老住户,邻居们对李xx的情况都了解。邻居刘xx陈xx反映,李xx在此处一人居住有十余年的时间了,平日的生活是由居委会和邻居照顾。梁xx在其孩子小的时候曾在这里住过,后来她有了楼房就不在这里住了。这次拆迁搬家时,李xx在居委会哭了,讲不知何时梁xx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为她承租了。
原告李xx,女,84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xx号x楼xl门xxx号。
原告梁xx,女,56岁,汉族,北京市xx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李xx。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孙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xx,男,58岁,汉族,北京电力xx总厂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李xx。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林x,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x,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xx,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干部。
第三人梁xx,女,53岁,汉族,xxxxxxx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xx街北口xx小区xx楼x门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男,58岁,汉族,北京市xx机械xx厂退休工人,住址同第三人梁xx。
委托代理人张xx,女,27岁,汉族,北京市西城区xxx小学教师,住址同第三人梁xx。
原告李xx、梁xx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5日、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征、王xx,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之委托代理人王x、白xx,第三人梁xx之委托代理人张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7年12月,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名称为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将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号公房x间的承租人由梁xx变更为梁xx。原告李xx、梁xx不服该变更行为,诉至法院。
原告李xx、梁xx诉称,原告李xx十几年一直独自居住在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x号,梁xx一直具有此房屋正式户籍。梁xx背着李xx和梁xx,采取欺骗手段,将李xx的房屋承租权篡改成她自己。2003年12月13日,梁xx同样欺骗李xx和梁xx,独吞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6万元。此后,我们找到第三人索要拆迁款均遭拒绝。现我们起诉,要求撤销房管部门与第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区政府辩称,梁xx去世后,原告同第三人一家一直在诉争的房屋内生活,变更承租人一事原告理应知道,现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1997年变更租赁合同是依据规定办理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梁xx称,梁xx一直同原告李xx共同生活,变更承租人一事是在征得李xx同意的前提下办理的。原告李xx的起诉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房屋租金变动通知单,以证明换房和租金交纳的情况。
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真武庙第x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证明,证明原告李xx长期独居在诉争房屋内。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原告二人的户口在诉争的房屋内,第三人的户口是在1986年6月才迁入,而变更行为是在1987年,该变更行为不符合租赁合同变更的要求。
3、景xx、乌xx的证言,证明原告李xx长年独自居住。
庭审中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变更租赁合同时的收费收据、房租交纳凭证,证明变更行为是合法的,第三人一直履行着交纳房屋租金的义务。
庭审质证时,对于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证明作用,原告有异议,认为通知单只是被告内部的工作记录,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第三人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作用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l的证明作用有异议,认为证明上所述地址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地址不一致;第三人对该证据的证明作用有异议,认为原告李xx不是独居,第三人同原告李xx一直共同生活;对证据2的证明作用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作用被告及第三人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被告对该证据的证明作用无异议。
庭审后,法院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真武庙第xx区居民委员会及邻居刘xx、陈xx取得联系,了解原告及第三人在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x号房屋的居住情况。居委会答复:2000年居委会委员改选过,对于2000年以后的事情我们是清楚的,以前的事情可以同邻居了解。李xx的生活是由居委会和邻居照顾,老人长年独自在此居住,梁xx不在此居住。关于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单元xx号房屋和西城区真武庙一里x楼x门x号房屋是否为同一处房屋时,居委会答复:是同一处房屋,在房管所登记x楼x单元x号,在派出所登记为x楼x门x号,居委会出证明时是以派出所登记的地址为准的。关于证人乌xx、景xx是否为此地的住户时,答复是老住户,邻居们对李xx的情况都了解。邻居刘xx陈xx反映,李xx在此处一人居住有十余年的时间了,平日的生活是由居委会和邻居照顾。梁xx在其孩子小的时候曾在这里住过,后来她有了楼房就不在这里住了。这次拆迁搬家时,李xx在居委会哭了,讲不知何时梁xx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为她承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