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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住人同意购买公房合同无效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9:20:48

太原新闻网讯儿子苑某欠债后,竟将母亲承租的一套公房转让给债主居住来抵债,苑某去世后,母亲冯老太多次向债主催要房产,但对方拒不搬离。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令债主张某搬离该公房,并支付5000余元的房租。
    冯老太称,1994年,她将自己承租的海子边东街一套市房地局的公房借给无房的儿子
    苑某居住。2003年12月,儿子苑某去世后,她发现房子已经被张某占用了好多年,张某称是苑某欠债后让他居住房屋抵债的。随后几年中,冯老太多次找张某交涉催要房屋,但对方拒不搬离,而房租却一直由冯老太交付,从1997年1月张某住进该房到2009年12月,冯老太共付了5000余元的房租。
    冯老太诉至法院后,张某辩称自己与冯老太的儿子苑某签有协议,可以证明苑某曾向他借款6万元,而他则借住苑某位于海子边东街的住房,如苑某不能归还欠款,就以该房屋抵债,而苑某至今未归还欠款。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是市房地局的公房,承租者冯老太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房屋、支付租金。相反,儿子苑某无权处置该公房,故张某与苑某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无效。
    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公房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得到公房产权人的追认,即得到市房地局的同意。本案中,承租人冯老太及其儿子苑某均无权处置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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