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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购买公房产权,同住人如何维权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06-25 12:28:45

上海售后公房产权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房产纠纷案件,典型的情况大致有如下几种:

承租人以个人名义买下产权,同住人事后发现,如何维权?

承租人买下产权后又进行了转让,同住人如何维权?

承租人买下产权后死亡,继承人要求继承,同住人如何维权?

更为复杂的情况不再一一列举,现就上述所列纠纷中共同的法律要点和维权思路进行释明。

公房的购买,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和福利性,这一点是与市场上一般商品房的购买最大的区别,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系争售后公房最初的来源问题

最初获得公房使用权的方式比较多,律师需要了解当事人获得公房使用权的方式,如单位分配、拆私还公、户口迁入等 ,这是判断当事人权利来源的基础依据。

二、利害关系人的购房资格确定问题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局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购买承租的公房需要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如无购房资格,则买卖行为当属无效。目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有这么几类:获得新分公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在公房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承租户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

三、同住人的资格判断问题

同住人与承租人几乎拥有相同的权利,无论是居住使用还是公房购买。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以有多人,因此,是否拥有同住人资格就成了是否拥有权利的直接判断依据。另,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同住人,此处的“同住人”,是有特定法律涵义的。

四、购房人的确定问题

购房人的确定,实质上就是将来房屋产权人的确定问题,根据规定,购房前职工家庭内部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如未经协商一致,而某一利害关系人擅自购得公房产权,则该购买行为当属无效。

发生了上述纠纷后,对于维权思路,律师建议权利被侵害者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行政诉讼,撤销产证登记的方式维权,或采取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方式维权。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视各自情况不同,建议委托专业房产律师详细分析,提出最佳方案,以实现权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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