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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频出现,购房之前需摸底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7-8-22 10:39:25

【案情介绍】

马某于20168月与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约定从该公司购买坐落于青浦区某小区X室房屋,房款为人民币1100000元。合同签订后,马某分批付清全部房款并多付中介费210000元。其后,马某于20173月要求入住该址,并要求该公司办理产权证,但是该房屋已经有王某登记在册,也就是说王某已成为预购房屋权利人。因此马某无法进行正常合法产权登记,经多次交涉无果,马某找到扬远律师进行了求助。

扬远律师给出如下几点法律建议:

1.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交涉,签署《购房合同》以外的补充协议,明确最后过户交房的最终期限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违约责任,保障自身利益。

2.搜集一房二卖的证据资料。准备随时进行起诉开放商和王某,防止利益落空。

【法院判决】

王某之前多次向被告某公司购买房屋,但因某公司原因均未成交,双方达成以系争房屋作为给王某的经济补偿之一,20173月,王某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因原告取得房屋而致使王某实际无法取得系争补偿房屋,对于作为补偿系争房屋,被告某公司既未支付折价款也未交付房屋,双方也未曾解除合同办理退房。一、被告上海某公司与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办理在青浦区某小区X房屋上被告王某名义的预告权利登记撤销手续;

二、被告上海某公司应于上述第一项预告登记撤销之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马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青浦区某小区X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马某名下。

【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理应付清全部房款,被告某公司理应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律师建议:

1.签署房地产《购房合同》前调取所购房产全套产调,了解房产情况,避免支付房款后才发现房屋有权属或者权利限制问题,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2.就所购房屋的金额、面积、每期所支付的房价款等问题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遗漏相关事项,届时无法维护自身权利。

扬远律师团队信仰法律,注重法律职业精神的塑造和培养。我们以案为本,以法为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我们精心准备、辨法析理,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把握全局、专注细节,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追求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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