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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律师: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8-2-27 17:42:09

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问题,如果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未料最终未能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又该如何处理?今天,扬远律师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告诉您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201010月,同在上海工作的蔡先生和刘女士经亲戚介绍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共开始同居生活。20121月,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房屋总价150万元,其中首付5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首付由双方各出资一半,银行贷款的主贷人是蔡先生。由于签订购房合同时为期房,双方共同办理了预告登记。20131月,开发商完成了交房手续。

未料,本应幸福和睦的两人感情开始出现裂缝,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于20168月分手。双方因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导致迟迟未能办理产证。蔡先生坚持要求取得房屋产权,但认为自己主要承担还贷义务,对房屋贡献较大,不同意支付刘女士房屋市值一半的折价款。多次协商不成,蔡先生于20175月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屋市值协商不成,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房屋市值为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首付由两人各付一半25万元,蔡先生于201610月一次性提前偿还了全部剩余贷款75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共同还贷,刘女士前后以转账方式交给蔡先生至少8万元用于还贷。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并预告登记在两人名下。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共有关系终止,符合重大理由进行分割的情形,且已经完成交房、付清所有房款,具备分割条件。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判令房屋归蔡先生所有,并酌情判决蔡先生支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7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评析:

现实生活中不乏先购房再登记结婚的情形,也难免会出现购房后未能登记结婚而出现纠纷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恋爱期间这一特殊情形下共有关系终止后,共有财产能否分割,以及应当如何分割。

第一,能否分割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蔡先生和刘女士因恋爱关系结束而不可能继续维持共有关系,属于可以要求分割的重大理由。

第二,如何分割的问题。结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及目前的司法实践,共有财产的分割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双方有无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贡献予以分割,具体标准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予以把握。就本案而言,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可以反映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法院依照查明的首付出资情况、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共有关系结束后一方还清所有贷款等事实,酌情判令房屋的所有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合乎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

扬远律师团队建议您应注意保留出资及还贷的书面证据,产生纠纷后可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的处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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