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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权的法定和约定情形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12:05:04
一、商铺租赁合同也是商事合同的一种,在合同解除权方面自然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定,但商铺租赁也有自身的特点,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浦东房产律师简要归纳如下:
(一)双方均可解约的情况
1、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
(二)出租人可以解约的情况
1、承租人使用商铺不符合约定,造成出租人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商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承租人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可以解约的情况
1、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商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未依约交付,致使承租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商铺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商铺危及承租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瑕疵的除外。
4、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的权属有争议或者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违房、未通过消防验收等。
二、合同解除权的约定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情形,双方还可以把自己比较看重的因素作为签约或解约的条件写入合同中,明确己方的单方解除权,以合法维权。
如李先生看中即将开业的商场所带来的商机,准备租下商场大门旁一间商铺经营奶茶生意。当时商场设计规划将北门作为主入口,因此李先生决定租商场北门旁的一间商铺。
浦东房产律师建议将北门是商场主入口作为签约的一项条件明确写入租赁合同中,日后一旦发生规划变更,或商场单方改变主入口,造成北门人流大大少于预计的情况发生,李先生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从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