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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例外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12:05:46

房屋租赁会涉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这也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特定情形下会对出租人的权利行使产生重大影响。浦东房产律师将这一重要且略有些陌生的权利情形简要归纳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当租赁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

第三,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参加拍卖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有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房屋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行使;

第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也将被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为时为晚。不过,此种情形必须以第三人善意购买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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