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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之法律处理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10:00:17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实施了监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质量争议问题。

一、未竣工工程质量争议导致工期延误的处理

在实践中,工程在未竣工之前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这种争议的发生原因各种各样。有时确实是因为质量问题,可有时有很多人为因素干扰。

根据法律规定,应对策略为: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二、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工程经验收为不合格,自然要对价款的支付有一个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应对策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发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可能是很多原因造成的。多数情况应当是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也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直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四、对于工程质量争议工程价款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因为很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有时这些问题是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可能造成更大的成本时,承包人会拒绝修复。但是,如果工程没有出现根本性的或者相当严重的问题时,又不能导致承包方的违约。那这样一来,对发包方来说按照原价支付工程价款显然有些不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应对策略如下: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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