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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修金操作实务之建议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10:03:09

1、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并加强保修金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

2、用合同形式约定保修金留存额度比例:对工程质量维修程序、保修金支配方式、利息返还比例、返还方式、逾期返还的责任等约定,减少争议发生;

3、推广保修金银行保函留存方式。建立银行作为第三方的保修金管理机制。国内五大商业银行推出的质量∕维修保函不失为有益的管理模式。

所谓质量∕维修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工程承包方的申请,向工程发包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期或维修期内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以银行担保方式,解决工程双方信任缺失问题,促进资金流转、履约顺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修期和保修金返还的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最好约定半年或一年。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不要写修期满后退还,因为基础和主体的保修期最少为25年。在签订保修合同时,建议最好采用缺陷责任期的概念。不同与保修期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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