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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欲收回已卖12年房 妻诉夫擅卖房被驳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6-25 10:57:41

近年来,因城镇建设需改造拆迁涉及的房屋及城中村宅基地引起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名目也五花八门。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再次审结一起因已卖出12年的房屋而引起的妻告夫官司,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仝某系夫妻。2000年11月4日,被告仝某与第三人邢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仝某将该案诉争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邢某。2000年12月3日,仝某与邢某均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邢某将10万元购房款全部给付仝某,仝某将房屋交付给邢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证载明,所有权人为邢某,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后第三人邢某全家搬入该房居住至今,双方无纠纷。后该房产被开发拆迁,补偿给第三人邢某房屋面积334平方米。原告张某以被告仝某与第三人邢某签订协议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第三人归还宅基地。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仝某与第三人邢某于2000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且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第三人邢某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原告张某以被告仝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时其不知情的理由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其要求邢某返还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王扬律师点评:

这起案件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根据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的转让,在实践中这类买卖是否合法有效,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考虑出卖人出卖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应当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卖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 屋出卖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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