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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配合注销房屋抵押权的法律对策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07-23 10:02:39
开店做生意的李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生意伙伴张先生借款50万元,并将自己的产权商铺抵押给张先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年底生意好转的李先生如数归还了张先生的欠款。但没有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李先生对此事也一直没在意。2012年6月,李先生打算把商铺出售,经挂牌,很快有买家与李先生达成了基本意向。李先生于是联系张先生,希望尽快配合办理注销商铺的抵押权,以尽快交易,但张先生总是借故迟迟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李先生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又要求抵押权人一同到场办理。李先生陷入困境,经介绍向本律师求助。
王扬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等担保。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债权人一般会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注销他项权证。但也有种种原因导致债权人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该种情况下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帮助当事人摆脱困境呢?
根据物权法规定,主债务清偿后,抵押权消灭。如果抵押权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权的话,抵押人可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抵押权已经消灭,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抵押权人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如债权人仍不办理的,可凭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交易中心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从而完成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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