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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纠纷案成功胜诉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3-08-10 12:12:30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定金纠纷属较为常见的法律纠纷,卖房者徐某与购房者李某签署购买二手房居间协议后,徐某收取了李某定金五万元。双方约定交易过程中上下两家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均由购房者李某承担,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系徐某的到手价。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违规单方承诺购房者李某可以将房价做低,以帮助李某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但因其将房价做的低于税务部门掌握的最低底价,以至于税务部门调整了应税的房价,使得李某实际应缴的税额高于中介公司给李某计算的应纳税额,李某对此拒不接受,并迁怒于卖房者徐某,为达到毁约目的,李某认为税费应当各自承担,他签约时对到手价不理解,而且与卖房者徐某协商不成,导致无法交易,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双倍返还定金十万元。徐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维权,经法律诉讼代理,本律师团队成功胜诉。
本律师团队接受卖房者徐某委托后,经认真研究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徐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并从合同的效力方面、双方的特别约定方面、定金的法律特性方面入手,形成一个要求驳回原告李某诉求的代理方案。
经本律师团队参加法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两次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最终法庭采纳本律师团队意见,依法不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徐某合法权益得以全面维护。
附上本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代理人提交法庭的书面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涉案房屋交易税费的承担问题,关于这一问题,2月18日上午的庭审已经查清了适用到手价的特别约定,此处不再赘述。而对于第三人中介公司当庭陈述的关于作低房价问题,被告代理人有如下意见:
一、被告对于第三人陈述的作低房价进行交易一事并不清楚,三方签署的居间协议上也没有关于作低房价以及如何作低、如何操作的约定。
二、涉案房屋当初挂牌价140万,后经协商,被告同意降至133.5万,房屋总价的下降,使原告少付了房款,客观上也减少了原告承担的税费数额。因为特别约定为到手价,所以是否作低房价,对被告所获利益并无影响,因此,被告没有、也不可能同意再作低房价,去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至于第三人如何与原告方谈作低房价以使原告方少缴税费,从而达到居间成功、促成交易的目的,被告并不清楚。
四、被告是反对作低房价进行交易的,也从未就此与原告方或第三人达成协议,这一点可以从居间协议内容和原告提交的、与被告通话录音的文字整理稿中得到证实。
五、第三人所述的所谓因政策变化所增加的税费,其实是房产交易中心调整房屋买卖合同底价后,与之前原告单方预期的、以作低房价为前提的缴税数额相比多出的部分。而根据国家有关房产交易的税收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特别约定,这本来就是原告应当缴纳税费的一部分,并不是真正多出的税费,更不是国家对营业税、契税等进行调整所增加的税费。
综上所述,原告在拒不付款、拒不接受居间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按时签约的违约情况下,主张定金罚则,要求被告在依法履约的情况下双倍返还定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方代理人
王扬律师
谭海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