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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公房内,一定不是同住人吗?

返回列表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1-06-24 18:36:32

与公房相关纠纷中,讨论最多的就是共同居住人,简称“同住人”。众所周知,同住人一般要满足户口在册这一基本前提条件。那么,如果在公房内没有户口,一定不是同住人吗?

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为您揭晓答案:特殊情形下,公房内没有户口,也可能会被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

老陈原是本市某电子厂的职工,1970年结婚后通过单位分配获得一套40平米左右的老公房,两个房间、一个阁楼。之后,老陈和太太生育两个儿子,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这套老公房。

1990年代,两个儿子相继在公房内结婚。大儿子的老婆王女士是外地户籍,结婚后未迁入户籍;小儿子的老婆刘女士原是本地户籍,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公房。两个儿子结婚后,老陈和太太住在阁楼,大儿子和小儿子一家各自居住一个房间。之后,两个儿子各生育一个女儿,都居住在这套公房。2000年左右,老陈和太太相继去世,此后大儿子一家、小儿子一家居住在公房内。

2010年,两个家庭都挤在40平米的房子里,因公用部位的使用开始不断发生矛盾并多次报警。小儿子一家最后搬离公房,另行在外借房居住。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是老陈,没有变更。

2021年初,该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公房内共有5个户籍:大儿子及孙女2个户籍,小儿子、儿媳及孙女3个户籍。两个儿子因动迁款的分配产生争议。

大儿子认为:小儿子一家3口虽户籍在册,但2010年已经搬走,动迁时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所有拆迁补偿款应归自己。

小儿子认为:大嫂是外地户籍,不符合同住人的基本条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自己搬离是因家庭矛盾,符合同住人条件,应由除大嫂以外的5个在册户籍人员分割拆迁补偿款,即自己家享有3/5。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律师解析

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小儿子2010年搬离,是不是同住人?二是大嫂是外地户籍,是不是同住人? 

1、小儿子2010年搬离,是不是同住人?

律师解答:同住人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在公房处有本市常住人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需明确两点:其一,实际居住时间是指曾经居住满一年以上,而非一定要在征收决定作出当时仍实际居住。其二,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在被拆迁公房处有本市常住人口的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本案中,小儿子一家在动迁前居住多年,符合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虽然小儿子2010年搬离,系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搬离,故其均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有权主张拆迁补偿款。

2、大嫂是外地户籍,是不是同住人?

律师解答:原则上来说户籍在册是同住人的前提条件,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了部分例外情况。按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本案中,大嫂虽系外地户籍、本市没有户籍,但系因结婚而在公房内居住近30年,应视为同住人,其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因此,就本案来说,大儿子一家3口和小儿子一家3口均可被视为同住人,均有权主张分得拆迁补偿款,以对半分割为原则。

透过上述案例看出,公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太多特例需要注意。公房内没有户口,不一定不是同住人。以外地户籍为例,其户籍不在公房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这就提醒您,遇到拆迁纠纷,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团队,帮助您解决问题!

公房拆迁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所涉纠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具体还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个案分析。扬远律师建议您,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妥善处理,并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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